项目简介:
该项目由长丰县人民法院委托我公司进行评估。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原告方陈述基于销售宣传,认为购买的为可以自由支配独立使用的院子,但现状不能按照自己的需求自由支配使用,对其造成了损失。双方对院子不能独立使用所造成的损失金额不能达成一致而诉至法院,故长丰县人民法院法院委托我公司对长丰县双墩镇泉河路与汕头路交口金地自在城2号楼104室住宅用房所属的院子不能独立使用的价值损失进行评估。
我公司评估人员对该项目现场的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与登记,并做了必要的市场调查与征询,履行了公认的其他必要价格评估程序,最终出具正式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