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委托我公司对本项目进行评估;为委托方审理案件提供参考依据,由于现场已覆盖,无法确定评估标的工程量,经与委托方沟通,我公司根据现有资料并结合施工常规做法进行评估。履行了公认的其他必要价格评估程序,最终出具正式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