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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信评估  发布时间:2018-1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阅读原文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8年10月29日

附件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档案的形成及管理行为,保护资产 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档案,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开展 资产评估业务形成的,反映资产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 结论的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纳入资产评估档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初步资产评估 报告和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准则的 规定建立健全资产评估档案管理制度并妥善管理资产评估档案。
第四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工作底稿的编制
第五条 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 产评估准则,编制工作底稿。
第六条 工作底稿应当反映资产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 估结论。
第七条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资 -1-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
第一章 总则
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 情况,合理确定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
第八条 工作底稿可以是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他介质 形式的文档,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 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和工作底稿介质的理化特性谨慎选择工作 底稿的介质形式。
第九条 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 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为受理、 计划、控制和管理资产评估业务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在履行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和评 定估算程序时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管理类工作底稿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的记录; (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三)资产评估计划; (四)资产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重大问题处理记录; (五)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操作类工作底稿的内容因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 评估方法等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调查记录与相关资料,通常包括:
1.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如: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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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表,评估对象的权属证明资料,与评估业务相关的历史、 预测、财务、审计等资料,以及相关说明、证明和承诺等;
2.现场勘查记录、书面询问记录、函证记录等; 3.其他相关资料。 (二)收集的评估资料,通常包括:市场调查及数据分析
资料,询价记录,其他专家鉴定及专业人士报告,其他相关资 料。
(三)评定估算过程记录,通常包括:重要参数的选取和 形成过程记录,价值分析、计算、判断过程记录,评估结论形 成过程记录,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沟通记录,其他 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收集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 事人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作为工作底稿,应 当由提供方对相关资料进行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或 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需要批准的,应当将批准 文件归档。
第十三条 工作底稿中应当反映内部审核过程。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特点 和工作底稿类别,编制工作底稿目录,建立必要的索引号,以 反映工作底稿间的勾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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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产评估档案的归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常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日 后 90 日内将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归集形成 资产评估档案,并在归档目录中注明文档介质形式。重大或者 特殊项目的归档时限为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届满后 30 日内。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形成纸质 文档。评估明细表、评估说明可以是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 其他介质形式的文档。
同时以纸质和其他介质形式保存的文档,其内容应当相互 匹配,不一致的以纸质文档为准。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法定保存期内妥善保存资 产评估档案,保证资产评估档案安全和持续使用。资产评估档 案自资产评估报告日起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资产 评估业务的,不少于三十年。资产评估档案应当由资产评估机 构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原制作人单独分散保存。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对在法定保存期内的资产评 估档案非法删改或者销毁。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档案的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 下列情形外,资产评估档案不得对外提供:
(一)国家机关依法调阅的; (二)资产评估协会依法依规调阅的; (三)其他依法依规查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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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 估协会于 2017 年 9 月 8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 则——资产评估档案>的通知》(中评协〔2017〕34 号)中的《资 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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