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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保监会将出台保险公估基本准则
信息来源:中信评估  发布时间:2018-02-27

   依据《保险法》《资产评估法》《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等规定。保监会近日起草了《保险公估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规范保险公估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据评估师资讯了解,《准则》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基本遵循、保险公估程序、保险公估档案、附则等共六章三十五条。


     根据《准则》相关规定,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本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险公估人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公估业务往来。


   《准则》规定,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只能在一家保险公估人从事业务,只限于通过一家保险公估人进行执业登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所属保险公估人变更的,原所属保险公估人应及时为其注销执业登记,新所属保险公估人应及时为其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依法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独立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保险公估结论向委托人或者保险公估当事人做出承诺。


  《准则》明确了保险公估的基本程序。保险公估人开展保险公估业务,应自行建立规范的服务标准,采用标准的对外文件格式,履行下列保险公估基本程序:确定公估委托关系;查勘、调查、评估及公估资料收集;编制、审核和出具公估报告;结案及整理归集公估档案。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随意减少保险公估基本程序。

 

  《准则》明确了公估业务基本事项及业务受理的基本要求。保险公估人在受理公估业务前,应明确下列公估业务的基本事项:委托方、公估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公估委托的目的;公估对象和公估委托的服务范围;公估报告的提交方式;公估费用、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保险活动当事人之间在工作配合和协助等方面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准则》授权全国性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依据本准则制定公估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公估执业准则包括各项具体准则、指南和指导意见。全国性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公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同时《准则》明确对于保险公估人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应遵守其他有关规定。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其他专业领域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参照《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和准则监督管理。


 

来源:评估师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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