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国土资源管理,推进国家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建设,实现“用好增量、优化存量、用活流量、提高质量”的目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以及《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合政〔2014〕31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合肥市市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来源且未纳入城市统一改造计划和土地收购储备范围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的,经依法批准,可实施升级改造。
第二条 鼓励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规划建设标准化厂房。新建标准化厂房建成后,可按“先租后售”方式进行处置。新建标准化厂房的建设标准、出售政策以及租赁企业入驻要求等执行《加快都市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合经信法规〔2013〕58号)规定,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审核。符合出售条件的,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出具书面审核文件后,国土部门可分幢、分层、分单元分摊设置工业用地使用权,办理转让手续。
第三条 鼓励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拆建、改建、扩建等方式提高容积率继续从事工业生产。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增收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 支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范围内的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在规划方案确定后,利用现有房屋从事工业遗产展示、创意产业等建设,土地处置方案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按“一事一议”方式审批。
第五条 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含工业、商业、办公、综合等),因经营发展需要,确需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的,经依法批准履行规划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手续后,可升级改造为商业、办公、居住用地。
第六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非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确需调整规划容积率的,须依法履行规划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等审批手续。
第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含工业、商业、办公、综合等)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的,应按新规划设计条件下现行市场评估价与原规划设计条件下划拨土地权益价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土地使用权类型、用途和土地使用年限相应调整。
第八条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含工业、商业、办公、综合等)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的,如为规划容积率调整,应按现行市场评估的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如为土地用途调整,应按现行市场评估的新旧土地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建筑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如为土地用途与规划容积率同时调整,应按新用途现行市场评估的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再加上现行市场评估的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原建筑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非工业用地调整规划容积率的,应按现行市场评估的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 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过程中,涉及单位内部职工安置、设备搬迁和建筑物处置的,应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负责。拆除原有房屋重新规划建设的,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后2个月内拆除地上建筑物,逾期未拆除的,按照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依法解除。
第十一条 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过程中,需与周边相邻单位统一规划实施的,可自行确定合作方式,实施联合申请。整体规划范围内涉及居民住宅用地的,应比照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模式,纳入政府储备。一环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升级改造为住宅用地。
第十二条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出让用地允许转让,原出让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除外。划拨用地可在升级改造补缴完土地出让金且达到法定转让条件后转让。
第十三条 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申请升级改造单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且所建房屋符合销售条件的,经依法批准后,可对外销售。
第十四条 凡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合同签订后30日内可一次性付清补缴土地出让金价款;分期支付的,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补缴土地出让金的50%,余款须在60日内一次性付清,在支付第二期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五条 凡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项目,涉及集中商业、酒店类等内容的,其销售、转让、权证办理应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项目规划、销售信息及广告宣传相关工作的通知》(合规〔2013〕1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标准化厂房的,由土地使用权人通过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市环保局初审后,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审查符合标准化厂房建设要求的,纳入市本级标准化厂房建设计划。市规划局和国土资源局履行规划审批和土地审批程序,市环保局履行环评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工业用地不改变用途提高规划容积率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变更申请,在取得市环保局意见后,履行规划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调整土地用途、规划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土地使用权人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地块所在区域发展需要、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规划局、环保局、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2.市规划局根据审查意见,履行前期规划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后,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执行。
3.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审查意见,编制土地处置方案,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土地处置方案经市级相关媒体公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办理用地手续。
4.市规划局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履行后期规划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 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擅自将工业、办公、综合等用地上的房屋使用功能改变为商业服务业的,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查处。如符合城市规划允许保留的,经依法处罚后,履行上述程序;如不符合城市规划的,经依法处罚后,限期予以拆除或恢复原房屋使用功能。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处理完毕前,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市发改委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市规划局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市城乡建委不得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市供水、供电、燃气等部门不得办理通电、通水、通气手续,市、区工商局不得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符合《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合国土资函〔2012〕19号)规定,已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的项目,如需销售房屋或转让土地,应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并按照现行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四县一市可参照执行。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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